教師升等及現職
★ 依據辦法、參考資料
1.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作業要點【113/08】
2.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聘任及升等細則 【113/09】
3. 以教學實務升等送審教師資格審查基準 【110/11】
4. 以技術應用升等送審教師資格審查基準【110/11】
各級會議 | 工作項目 |
第一學期 完成日期 |
第二學期 完成日期 |
各級教師送件 | 提出申請 | 04月01日 | 10月01日 |
系級教評會 |
完成初審後,提交院教評會 |
04月30日 | 10月31日 |
院級教評會 |
著作升等: 完成複審,提交校教評會 |
06月01日 | 12月01日 |
學位升等 (含現職請證): 完成複審,提交校教評會 |
09月01日 | (隔年)03月01日 | |
校級教評會 | 完成決審,報部核發證書 | 10月31日 | (隔年)04月30日 |
起聘日 |
(當年)08月01日 | (隔年)02月01日 |
1.兼任教師在本校兼任滿二年(累積四學期)後,教學成績優良者,得申請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或升等,但為配合臨床實習場所教學之需要,兼任教師在本校兼任滿一年(累積二學期)後,經系教評會同意推薦(需敘明實際臨床教學事實),提校教評會通過者,得提前申請辦理。
2.兼任教師升等助理教授(含)以上職等者,代表著作須以本校名義發表(送審者單位須為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),且與本校教師合著。(學位送審除外)
3.送審校外學者專家五人(校級五人) 費用需自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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