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師評鑑
★ 依據辦法、參考資料
1.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評鑑辦法【112/12】
摘錄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相關規定
第七條 本校專任教師接受教師評鑑之時間規範如下:
一、本校各級專任教師每三年均應依本辦法接受一次評鑑,新聘教師於到校滿一年後連續 二年接受評鑑。
二、每次評鑑之計算期間為自前次接受評鑑之次學年起(新進教師自到校擔任編制內專任 教師日起)至下次評鑑提出時止,評鑑計算時間為在校實際服務時間,原則以學期為 單位。本校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、研究、借調服務、休假研究或留職停薪之年數,得不列入三年評鑑週期之計算。
三、因生產、育兒或遭受重大變故者,得檢具證明簽經所屬學院或通識教育中心及校長核 准後延後辦理評鑑。
★ 作業時程
工作項目 | 完成日期 | 備註 |
確認當年度受評教師名冊 | 每年11月 | |
確認當年度教師評鑑表 | 每年11月 | |
受評教師繳交教師評鑑結果 | 次年3月 |
教師自評→中心初審→中心覆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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