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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師評鑑

★ 依據辦法、參考資料

1.  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評鑑辦法【112/12

摘錄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相關規定

第七條 本校專任教師接受教師評鑑之時間規範如下:

一、本校各級專任教師每三年均應依本辦法接受一次評鑑,新聘教師於到校滿一年後連續 二年接受評鑑。

二、每次評鑑之計算期間為自前次接受評鑑之次學年起(新進教師自到校擔任編制內專任 教師日起)至下次評鑑提出時止,評鑑計算時間為在校實際服務時間,原則以學期為 單位。本校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、研究、借調服務、休假研究或留職停薪之年數,得不列入三年評鑑週期之計算。

三、因生產、育兒或遭受重大變故者,得檢具證明簽經所屬學院或通識教育中心及校長核 准後延後辦理評鑑。

★ 作業時程

工作項目 完成日期 備註
確認當年度受評教師名冊 每年11月  
確認當年度教師評鑑表 每年11月  
受評教師繳交教師評鑑結果 次年3月

教師自評→中心初審→中心覆審

 ★ 表單下載

              
  113學年度      113學年度
應受評鑑教師名冊      教師評鑑表